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协会,英文译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of Shijiazhuang City(英文缩写:IP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会员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帮助会员提高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交流活动,提升社会大众知识产权意识;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和合作;维护本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关系,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接受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288号(高新区珠峰大街西、珠江大道南)石家庄学院尚知楼409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协会、石家庄学院法学院第二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学院委员会。
第七条 本团体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应用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智力支持;
(四)开展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有关机构和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种旨在增进会员相互信任、理解和合作的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知识产权素质及业务水平;
(六)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个人会员指从事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包括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执法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